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2059號
SLEV,111,士小,2059,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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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巴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萬
訴訟代理人 徐敏慧

被 告 楊鈞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社區管理費係規定於當日繳納、逾期原告得訴請給付年 息百分之3之利息,有原告社區規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 9頁),則原告就其請求之民國111年1月至7月之管理費,自 得於各該應繳納月份之翌日起請求年息百分之3之利息,然 原告僅請求自111年9月1日起算之利息,並未逾越前開社區 規約得請求之範圍,應予准許。除上開說明外,因本件無爭 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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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