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澄清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
,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