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222號
SLEV,110,士簡,222,20221013,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陳文得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被 告 何添福
訴訟代理人 何英華
被 告 許復崑
訴訟代理人 許復元
被 告 蔡蕙如
蔡蕙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力銓律師
被 告 紀英芬
訴訟代理人 紀政
被 告 張詠靈

林茶
林鈺惠
林鈺雯
被 告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
被 告 張明驊
丁梓芸
陳梅芳
黃淑瓊
郭育誠
莫淑蘭
何温和

被 告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賢
被 告 林佩絨

李幸芬
徐敬


徐敬宸


被 告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石佩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且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0月14日下午5時宣 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喪假之故,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 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 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