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憲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棟樑
黃孝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棟樑、黃孝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3,200 元,該裁 定並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