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591號
CYEV,111,嘉簡,591,202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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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文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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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