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1年度,1229號
CYEV,111,嘉小調,1229,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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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尚峻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起訴狀關於被告住所或 居所之記載、具體原因事實,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暨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駁回起訴 。
二、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件書狀是否為「起訴 」之意及提出具體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定。再按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有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何沅勳,然並無記載 相對人即被告何沅勳住所或居所,也未記載具體原因事實( 即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的原因、事發經過為何?及是哪個法院 的哪個案件協調付款?)。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起訴程式亦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書狀並 未表明是否要對被告起訴之意(若是要起訴請寫明是起訴狀) 及未提供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例如協調之文書或法院案號 等),請一併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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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