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6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黃煌文
被 告 謝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779元,及其中新臺幣13,551元自 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民事起訴狀及附件 二民事陳報狀所載。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