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78號
原 告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達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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