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1年度,229號
OLEV,111,員簡,229,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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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訴訟代理人 郭旭緯
被 告 賴維俊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未盡明瞭之處,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 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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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