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345號
OLEV,111,員小,345,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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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45號
原 告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被 告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曉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9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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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