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77號
MLDV,94,除,177,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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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兆圓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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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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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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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圓環境工程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頭份分│94年2月23日 │20,000元 │CW0000000 │ │
│ │司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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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圓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