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 告 黃永琳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