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446號
NTEV,111,投小,446,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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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4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周平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本文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 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訴時係位於桃園市八 德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而本件屬小額 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9本文之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 定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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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