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1年度,194號
PKEV,111,港簡調,194,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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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益祥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銘育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兩造間契約關係,及兩造間約定施作之工程
內容、時間、地點等均不明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目
及其金額亦不明確,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不明,本院無從據
以確定審理範圍。又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契約當事人應
為訴外人海崴營造有限公司及原告,則原告以銘育金屬有限
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律上似亦顯無理由。爰命原
告於14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如當事
人未有變更,則應補正原告對被告有何得據以請求之法律上
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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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祥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