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1年度,295號
PDEV,111,斗補,295,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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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徐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恩(即陳留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
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丹芳、陳留、陳丙、陳坤松陳坤助、陳坤
慧、陳錫欽陳錫煌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
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
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
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特麗莎楊子(MARI
A.TERESA.Y.CHEN)、陳美祝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
達訴訟文書,原告應補正被告特麗莎楊子(MARIA.TERESA.Y
.CHEN)、陳美祝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已出境須查報其等在國外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以書函向相關駐外單位、機構查詢被告特麗莎
楊子(MARIA.TERESA.Y.CHEN)、陳美祝在國外真正住所或
居所之事證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如仍不知被告特麗莎楊子
MARIA.TERESA.Y.CHEN)、陳美祝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者,
則應聲請本院准對其等為公示送達。
四、提出被告陳坤鉉陳㨗修陳振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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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