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89號
原 告 郭秀琴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一昌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娟
鄭穎蒼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素靜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怡君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劉金銘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訴訟代理人 陳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程式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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