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349號
PDEV,111,斗簡,349,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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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349號
原 告 李清溪


被 告 蕭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支付被告擔任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檢查人報酬新臺幣(下同)15萬元,但被告因故無法履行對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事務,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 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本件原告 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本件被告住所處在臺 中市,此亦有民事起訴狀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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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