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234號
PDEV,111,斗簡,234,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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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柯俊弘
被 告 黃煥傑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會遭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 騙款項,進而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竟基於幫助詐欺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0年3、4月間某日,在彰化縣埤頭鄉之統一超 商,將其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面交予網路遊戲 所結識、暱稱「暗夜天使」之不詳人使用,而以此方式容任 本案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乙○○知悉詐欺集團成 員有三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 使用以遂行財產犯罪及洗錢犯行。嗣取得本案帳戶之詐欺集 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利用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於附表「詐騙 經過欄」所示時間,以該方式,詐騙原告財物得手,且原告 所匯入款項隨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 匿該等款項之去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賠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 予「暗夜天使」之詐欺集團成員導致自己受騙匯款新臺幣( 下同)234,000元至本案帳戶內,致使受有損害等事實,已經 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此有該案刑 事判決書可證,而被告對此亦表示同意賠償等語,本院審酌 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人共 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 。則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存摺之行為,於共 同侵害被害人之目的範圍內,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詐欺 取財行為之一部,被告之行為,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在民事上與其他詐欺原告之正犯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應 就原告全部之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3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 款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 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 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款項均為新臺幣) 1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晚上,以Facebook、Line暱稱「陳垶顏」與甲○○聯繫,並要其加入「亞馬遜跨境電商」之Line,隨後「亞馬遜跨境電商」告知若加入會員協助代墊貨款就可以賺取商品價差,致使甲○○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7日18時47分45秒、18時51分2秒、110年4月8日19時17分11秒、110年4月14日18時51分23秒、18時54分20秒,分別匯款50,000元、26,000元、50,000元、8,000元、100,000元至乙○○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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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