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1年度,335號
PDEV,111,斗小,33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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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嘉瑩
孫瑞宗
被 告 莊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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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