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427號
原 告 Juane Reichert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培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