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郡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芸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