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71號
MLDV,94,重訴,71,2005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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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被   告 玖谷企業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謝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6 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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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