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1638號
NHEV,111,湖簡,1638,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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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原 告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能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
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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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