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錫賢
訴訟代理人 謝閔華律師
陳君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鈞任律師
陳立曄律師
吳品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適瑝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