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羅心婕
被 告 羅金增
訴訟代理人 林郅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 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