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203號
CLEV,111,壢簡,1203,202210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柯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6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及110年6月17日向 原告借款2筆,每筆1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9年5月26日 起至112年5月26日止及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兩筆借款前六個月按月付息,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第一年利息由勞動部利息補貼,後依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2年定期儲金利率加年息1%,即1.845%(0.845%+1%)計 算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被告上開2筆借款分別自11 1年3月26日及111年3月24日後及未依約攤還本息,視為全部 到期,被告尚積欠如聲明所示之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紓困貸款契約2紙、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2紙為證,復被告 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 信屬實。
五、綜上所述,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