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1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庭葳
李忠桔
被 告 江胤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告借貸二筆借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下稱系爭借款),其中第一筆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民國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第二筆借款1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且均自 撥款日起,前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又系爭借款係勞動紓困貸款,雙方並約定利息 自撥款日起由勞動部補貼利息1年,其後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惟如積欠本金達3個月,則自發生日起將停止利息補貼, 並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 週年利率1%,即以週年利率1.845%計算。另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 期未按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被告第一筆借款自111年3月9日起,第二筆借款自111年2 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合計143,654元,而 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並已喪失期限利益,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本金14
3,65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654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暨其他約 定事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 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6至1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申請貸款,尚有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惟就原告 請求被告第二筆借款10萬元部分,依該借款契約第13條約定 ,除約定應計付違約金外,另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見本院卷第8頁反面),因此就附表一 編號2所載之違約金部分,即應以此為限,故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逾此部分,則乏所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原告敗 訴部分僅為違約金部分,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 為當。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一: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50,322元 自111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93,332元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50,322元 自111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93,332元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