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918號
CLEV,111,壢小,1918,202210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劉煥爐
上列原告對被告萬宏速龍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起訴程式有下列欠
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時以萬宏速龍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本院查無萬宏速
龍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狀中又未載明被告之統一編號及法
定代理人,至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起訴難認合法。故原告應
提出「萬宏速龍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原告應具狀表明其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1/1頁


參考資料
速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