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9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胡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