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838號
CLEV,111,壢小,1838,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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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吳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而本件訴訟繫屬時被 告住所地位於嘉義縣鹿草鄉,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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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