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613號
CLEV,111,壢小,1613,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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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柏鈞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 告 王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7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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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