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537號
CLEV,111,壢小,1537,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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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金苑伶

被 告 呂政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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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