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王郁雯
被 告 劉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18元,及其中新臺幣9,969元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