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20號
MLDV,94,訴,420,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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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智勳
被   告 彭孟智即如銘通訊商行
            10號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設於本院轄區內,惟依兩造所簽訂授信 約定書第12條所定,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約定條款影本1 份在卷 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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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