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智勳
被 告 彭孟智即如銘通訊商行
10號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設於本院轄區內,惟依兩造所簽訂授信 約定書第12條所定,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約定條款影本1 份在卷 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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