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338號
CLEV,111,壢小,133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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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陳秀卿即廖學杉之繼承人

廖柏祺即廖學杉之繼承人

廖芳儀即廖學杉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被 告 游雅倩游中興之繼承人


吳雅雯游中興之繼承人

游吳城游中興之繼承人

游雅惠游中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中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400元,及自民國9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游中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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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