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253號
CLEV,111,壢小,1253,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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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253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邱柏彰
被 告 鄭丞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
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9號),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3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18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00號原告所經營之全聯福利中心商店,徒手竊取由店長詹妤 婷所管領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共值新臺幣(下同)3513元之商 品,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包包內,未經櫃台結帳即離去,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判決。二、被告則抗辯稱:不是我一個人偷的,還有一個共犯,且偷的 東西沒有那麼多,我也遭到警察刑求,爰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侵權行為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227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並有 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90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刑事判 決書在卷可佐,且經調閱前揭刑事案卷查明屬實,自堪信為 真實。而依據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刑事卷內所附準備程序 筆錄、審判筆錄之記載內容,被告已經自白坦認前揭侵權行 為內容甚明,且關於失竊財物內容,亦據原告於偵查程序中 提出清查明細表為證,是以被告於本件辯稱「我偷的東西沒 有那麼多,我是被警察刑求。」云云,均非可採。至於被告 所辯「本件尚有一個共犯」云云,縱然屬實,亦與本件原告 之請求無涉,蓋被告所稱之共犯,應與被告負共同侵權行為 之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本即有權選擇僅向被告一人請求全部 之賠償(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73 條第1項「連帶 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規定參照),是以被告 此部分辯解,仍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伊35 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7月22日(見本 院卷第14、17頁函稿及出庭意見表上之監獄送達日期章)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又本件係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無支出任何第一審訴訟費用,自毋 庸為訴訟費用負擔及訴訟費用額之諭知,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麥香阿薩姆奶茶 1 2 統一蜜豆奶 3 3 厚實茶道抹茶拿鐵茶包 2 4 南非國寶茶茶包 2 5 T世家有機綠茶茶包 1 6 天仁原片高山烏龍茶茶包 1 7 天仁茉香綠茶茶包 5 8 意大利金莎巧克力 2 9 意大利金莎盒裝巧克力 1 10 貓倍麗小鮮肉泥罐頭 9 11 LunA 璐娜愛貓機能罐頭 8 12 葛莉思貓罐頭 8 13 葛莉思cat care罐頭 12 14 義美豆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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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