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159號
CLEV,111,壢小,1159,2022102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159號
原 告 何宇晨
被 告 王振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 日裁定通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 11年9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仍未補正乙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