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11年度,126號
CLEV,111,壢保險簡,126,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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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林憲忠
訴訟代理人 劉穎豪
林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2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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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