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8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被 告 楊璽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楊振明為被告楊森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森林於民國110年9月26日即訴訟繫屬中死 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而其繼承人為被告楊振明,有繼 承系統表附卷可佐,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規定,茲 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 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