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6號
SJEV,111,重簡,6,202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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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號
反訴原告 何育龍
訴訟代理人 何奕道
反訴被告 吳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曾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訴),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會款,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
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3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命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
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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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