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022號
SJEV,111,重簡,2022,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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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陳緯宸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周郁彬
訴訟代理人 鄭閔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6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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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