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526號
SJEV,111,重簡,1526,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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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5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被 告 李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 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17,018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111年10 月4日庭期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屬縮減應受 判決事項,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佳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 蓉公司)購買光澤醫美系列商品,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 ,分期總價為127,660元,並約定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111 年11月10日止,分12期清償,如未按期支付分期價款,未到 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16%計收遲延 利息,同時於分期付款審核通過後,佳蓉公司對被告之分期 價款債權即讓與原告,詎被告僅支付第1期款10,642元,自1 11年1月10日起即未繳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1 17,018元及約定遲延利息未為清償,經通知連絡,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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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