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1年度,88號
SJEV,111,重建簡,88,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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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8號
原 告 楊玉珍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城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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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