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1年度,104號
SJEV,111,重建簡,104,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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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蔡金排即尚新工程行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1,174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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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