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1年度,102號
SJEV,111,重建簡,102,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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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蔡金排即尚新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7,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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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