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535號
SJEV,111,重小,3535,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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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李
錦雪(即葉旭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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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