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2742號
SJEV,111,重小,2742,202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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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7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胡綵麟
陳冠雲
被 告 鄧欽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貳拾捌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民 國108年10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 ,至110年11月30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1月又15日,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 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實際使用之期間 應以2年2月計算。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5 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 用新臺幣(下同)12,060元 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後為4,5 07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 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4,507元,加計其 他無須折舊之工資費用9,551元及烤漆費用6,114元,共計20 ,172元(計算式:4,507元+9,551元+6,114元=20,172元),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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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060×0.369=4,450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060-4,450=7,610第2年折舊值 7,610×0.369=2,808第2年折舊後價值 7,610-2,808=4,802第2年2月折舊值 4,802×0.369×(2/12)=295第2年2月折舊後價值 4,802-29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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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