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2634號
SJEV,111,重小,2634,202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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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634號
上 訴 人 邱偉盛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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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