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145號
原 告 韓孟諴
被 告 傅冠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顏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2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被告傅冠瑋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被告顏采婕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