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竹君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林竹君賴之住所地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